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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由各該校發給畢業證書。其規定有實習年限者,須實習期滿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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