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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其格式或式樣另定之。 其原校停辦者,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原案屬實後補發證明書。 認可或比敘之各級軍、警學校及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書之驗印,同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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