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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假借、冒用、偽造變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者,除追究法律責任外,在校者開除學籍,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其畢業證書或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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