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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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四、送審者名稱。 五、適用學校。 六、審定日期。 七、執照號碼。 八、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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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法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 14 條」,其內容規定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必須在審定執照上詳載以下八個項目:一、名稱;二、冊數或件數;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四、送審者名稱;五、適用學校;六、審定日期;七、執照號碼;八、有效期限。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有關「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14條」的具體說明或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符合問題要求的參考資料。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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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