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9.18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2. 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
3開分頁 ›
前條所稱應行送審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係指依照部定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所編製之各科教材、圖書、掛圖、發音片(帶)、幻燈片、模型、標本、儀器及其他教具等。
4開分頁 ›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5開分頁 ›
  1. 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檢送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送審儀器教具者,應檢送樣品每種一件,附具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
  2. 前項送審物均應分別註明適用學校之種類,著作人或製作人之姓名及簡歷。
6開分頁 ›
  1. 送審之教科圖書稿件或儀器教具樣品內,所有科學名詞、外國地名、人名及其他專門名詞,應編中外名詞對照表,附於教科圖書之後或標於教具等之明顯位置。
  2. 前項名詞,經教育部公布者,應以公布者為準。
7開分頁 ›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請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其數額由教育部訂定或由國立編譯館分別擬定,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
9開分頁 ›
  1.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
  2.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對,逾期不予受理。
10開分頁 ›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
11開分頁 ›
審定之教科圖書,應將審定執照印於封底底面;教具等應將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審定執照號碼,於明顯位置標明。
12開分頁 ›
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件或樣品完全相符。如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其觸犯其他法律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13開分頁 ›
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其餘有效期限均為六年,期滿如欲繼續發行,應先行修訂或改製,於五個月前再送審查。
14開分頁 ›
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四、送審者名稱。 五、適用學校。 六、審定日期。 七、執照號碼。 八、有效期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9.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