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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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檢送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送審儀器教具者,應檢送樣品每種一件,附具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
- 2.前項送審物均應分別註明適用學校之種類,著作人或製作人之姓名及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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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 5 條: 1. 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提供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由此可知,送審教科圖書的數量應為一式二至十五份。該條文未明確要求具體數量,因此送審者可以根據需要提供兩份至十五份不等的教科圖書稿本。 範例參考資料: - 根據《課程綱要》第四版,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科教科書的審查規則要求送審教科圖書一式八份。 2. 送審儀器教具者應提供每種儀器教具的一件樣品,並附上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這表示送審儀器教具的樣品和相關資料應該包括兩份詳細說明書和每種儀器教具的一件樣品。 範例參考資料: - 按照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規定,確定儀器教具適當使用的過程中,送審者可能需要提供儀器教具的圖片或其他相關材料供評審委員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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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