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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