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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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的送審者必須是持有主管機關發給的出版事業登記證,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商業登記的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然而,如果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是受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已經獲得出版事業登記證並辦理商業登記的出版公司開發了一套教學教具,他們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送審。同樣地,如果一家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某個公司編製教科圖書,即使該公司沒有出版事業登記證,仍然符合法條規定,可以將該教科圖書送審。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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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