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12條,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件或樣品完全相符。若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其觸犯其他法律者,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此法條規定了送審者在經審定後所必須遵守的要求。他們必須確保所發售的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與審定時的稿件或樣品完全相同。如果發現有不符合的情況,除了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還可能觸犯其他法律,並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作為法律教授,我將這個法條進行了解釋,並參考了「國民小學圖書館暨審查委員會網站」的相關資訊。根據該網站的說明,此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在核准後能夠符合原先的審定稿件或樣品。如果送審者提供的成品與審定時的稿件或樣品不相符,審查委員會有權撤銷其審定執照,並可能觸犯其他相關法律。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一本教科圖書在審查時被核准,然而在審查後,發現實際發售的書籍與審查時的稿件不符,可能是因為內容有改動或者品質不符合。根據這條法條,審查委員會有權撤銷該書籍的審定執照。此外,如果這個情況觸犯了其他法律,例如侵犯著作權等,相關法律也會另行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的分析是基於對該法條的理解和參考的資料進行的。如果你需要更具權威性的解釋,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 審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