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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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應將審定執照印於封底底面;教具等應將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審定執照號碼,於明顯位置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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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11條規定,經審定過的教科圖書應在封底的底面上印上審定執照;教具等應在明顯位置上標明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和審定執照號碼。 這個規定要求已經通過審定的教科圖書必須在封底的底面上印上審定執照,這樣可以讓讀者和使用者知道該書已經經過審查並且符合相關的標準。同樣地,教具也要在明顯位置上標明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和審定執照號碼,這樣可以讓使用者確認該教具是否經過審查並且是否還在有效期限內。 根據中華民國教育部的網站資訊,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教科圖書和教具的品質和適用性,保護學生的學習權益。這樣的規定可以讓教師、學生和家長有信心使用審定過的教科圖書和教具,提供更優質的教學環境。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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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