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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
  2.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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