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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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
- 2.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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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 9 條,送請審查的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如果需要進行修正,審查機關會將材料退還給送審者,然後送審者必須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正或改製。如果修正或改製需要重編或重製,則必須按照第五條和第七條的規定重新送審。在進行修正或改製的過程中,送審者應根據審查意見製作修正或改製明細表,該表格應列出修正或改製前後的情況,以便審查機關進行核對。如果逾期未提交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審查機關將不予受理。
- 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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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