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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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 2.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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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第 2 條,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需經教育部審定才能使用,未經審定或經過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教育部有權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協助辦理審查業務。 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用圖書管理辦法》,教科圖書需要經由教育部審定後才能使用。該法規是經過正式審查程序並公開發行的,具有參考價值,可以作為相關案例的參考。 註:需要專業法律資料的話,建議請教法律專業人士進行進一步解答。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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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