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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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核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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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3條,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需要按照以下標準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進行獎懲: 1. 如果送報表完備、正確詳實且無錯誤,且沒有遲報、漏報、誤報等情況,則應該給予嘉獎或記功。 2. 如果送報表未按照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有錯誤,且經過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上仍未處理,則應該記過一次。 3. 如果送報表未按照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有錯誤,則應該給予申誡一次。 這些獎懲標準的具體內容如上述所述,主要針對送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和完整性進行評估。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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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