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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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每年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列為其首長施政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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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每年都需要對陳報事項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形函送各省市政府,作為首長施政考績的參考依據。 這條規定主要是強調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對陳報事項進行定期考核審查的重要性,並將考核結果報送上級政府作為首長施政考績的參考。具體的考核內容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每個省市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參考資料可以是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的相關文件或函件,例如某省的《教育行政機關陳報事項考核辦法》。此文件可能包含了對陳報事項考核的具體內容、考核的時間範圍、考核的標準和方式等。 另外,根據國家教育部門的相關文件和政策,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可能還需要落實其他考核相關的細節和要求。這些細節和要求可以在相關的文件中找到,例如《教育行政機關考核實施細則》或其他相關文件。 總的來說,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第 4 條的目的是確保教育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並透過考核情形的報送來監督和評估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表現。具體的考核內容和程序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因地區而異,需要根據各省市的相關規定來具體辦理。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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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