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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6.25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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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情形於每年年終由本部中等教育司會同各主管司、處、室予以分別考後由本部將考核結果,函知各該省 (市) 教育行政機關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依左列標準獎懲之: 一、應送報表全無遲報、漏報、誤報、且內容完備,正確詳實無訛者嘉獎或記功。 二、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或內容錯誤、經催報或催請改正三次以上,仍未辦理者記過一次。 三、應送報表未依規定期限編報且內容錯誤者申誡一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省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定期陳報事項考核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6.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