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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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移交現款或公務等如有遺漏短少,應於卸任後卅日內自行查明補交,倘有意匿報一經發覺即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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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內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11 條 (69.01.26)」,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0 條規定,前任應於卸任後三十日內查明現款或公務等是否有遺漏短少,並自行補交。若有故意匿報,一旦被發現,將按照法律進行處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要求卸任人員負責確保移交的款項或公物是否完整,並在卸任後的一段時間內補交遺漏短少的部分。當然,如果有人有意隱瞞移交情況,一旦被發現,就要依照法律進行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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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