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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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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六條規定首長移交各表冊,除依左列各款之規定,應分別由會計、業務及事務主辦人員編製,如於交卸日不及具備,應於一個月內造齊併交。 一、表冊一至十一應同樣造具三份,經前任與各部分主管及經管人員按規定蓋章,交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簽名蓋章,以一份存該機關學校備查,一份交前任收執,其餘一份會銜報部備查。 二、表冊十二至十八應同樣造具二份,並適用前款之規定分別蓋章後,以一份存該機關學校備查,一份交前任收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9條的規定,首長移交各表冊的情況有以下幾點要注意: 1. 表冊一至十一應同樣造具三份,並且需要前任、各部分主管和經管人員按照規定進行蓋章,交由後任和監交人在十天內逐項盤查、簽名和蓋章。其中一份存放在該機關學校備查,一份交給前任收執,剩下的一份則交由會銜報部備查。 2. 表冊十二至十八也要同樣製作兩份,同樣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蓋章。其中一份存放在該機關學校備查,一份交給前任收執。 節錄自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9條: 「關於第六條規定首長移交各表冊,除依左列各款之規定,應分別由會計、業務及事務主辦人員編製,如於交卸日不及具備,應於一個月內造齊併交…」。 參考資料: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9條。

  • 第六條條文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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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9 條規定:「關於第六條規定首長移交各表冊,除依左列各款之規定,應分別由會計、業務及事務主辦人員編製,如於交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