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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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業務經管人員辦理移交,應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學校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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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針對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8條,我們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條,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在進行內部業務經管人員之交接時,應根據其經管財物或事務的種類名稱,由各機關學校依照各經管人員的職掌範圍和經管情況進行具體的規定。 這意味著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在進行交接時,應該根據不同經管人員所負責的財物或事務的種類來進行分類和整理,並由各機關學校根據各經管人員的工作範圍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是財務部門的經管人員進行交接,可以根據財務文件、帳目資料等進行造冊和整理,以確保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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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