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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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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主管人員移交之事務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單位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 四、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 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有錯誤,經辦人員應一併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7條,主管人員在移交事務時,需要處理單位章戳、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未辦或未了案件以及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果財物事務總目錄有錯誤,辦理人員也要負起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事務交代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6年11月14日)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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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7 條規定:「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主管人員移交之事務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單位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