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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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內部各單位主管人員移交之事務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單位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 四、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 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有錯誤,經辦人員應一併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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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7條,主管人員在移交事務時,需要處理單位章戳、保存案卷及文件登記簿、未辦或未了案件以及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如果財物事務總目錄有錯誤,辦理人員也要負起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事務交代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6年11月14日)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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