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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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依本規則辦理交接時,如發生爭執,應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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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11條的規定,如果在交接過程中出現爭執情況,學校應當與監交人一同擬定處理意見,並將其提交核准。具體的案例則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法律文件才能提供。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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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