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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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任交接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現金之移交,以現金結存表所列結存金額為準,其任內歲入類 經常費類、臨時費內、現金收支數額及其內容應照各費類資力負擔交代彙總表及各種明細表所列為準,由前任檢同憑證一併移交。 二、公有財產以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暨以前移交清冊為憑。 三、各種債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金額為憑。 四、各項帳簿,應將名稱、冊次、頁數列明,並由前任會同主辦會計人員蓋章於最後所記之一行,移交後任,不得毀匿或攜走,後任應繼續使用不得擅行更易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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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2 條規定了前後任交接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現金的移交應以現金結存表所列結存金額為準,而歲入類的各項費用以交代彙總表和各種明細表所列為準。同時,前任應將相關的憑證一併移交給後任。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公有財產的移交應以財產目錄、財產增減表和以前的移交清冊為憑。第三項則規定有價證券和債票的移交應以票面金額為準。最後,第四項要求前任應將各項帳簿的名稱、冊次和頁數列明,並由前任會同主辦會計人員蓋章於最後所記之一行,移交給後任,後任應繼續使用而不得毀匿或攜走,並不得擅自更換或開立新的帳簿。 此外,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修正條文」(107年12月13日修正)的相關資料,《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自102年7月10日起施行,其中第12條的規定亦未有修正的內容。該規則的製定目的在於明確規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在前後任交接時應遵守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以確保交接的順利和透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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