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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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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不能恰在一個月終了時期,其不滿一個月之收支,應由前任分別開具清單連同單據移交後任併作整月份造報,該項單據須由前任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後任應查明確無浮濫不符之處,方予接收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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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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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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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3 條規定:「移交不能恰在一個月終了時期,其不滿一個月之收支,應由前任分別開具清單連同單據移交後任併作整月份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