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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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所屬機關學校首長更迭與各單位主管人員暨經管人員離職異動,均應遵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與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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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2條,當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的首長更迭或各單位的主管人員及經理人員離職時,這些人員都必須依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和該規則的規定進行交代。這表示他們需要妥善處理交接事項,例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指示,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具體而言,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這些人員必須親自辦理交代,除非有特別原因經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才能指定他人代為辦理交代。他們必須確保交代的內容完整準確,並對其交代事項承擔責任。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領導職位的順利交接,並維護公務機關的運作和秩序。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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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