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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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但因調職或特殊原因報經核准者,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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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第 4 條規定,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但若因為調職或特殊原因經核准後,可以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但所有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各級人員在移交職位時應親自辦理,目的是確保移交的順利進行,並保持職務的連續性。然而,也有可能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調職或特殊情況,原移交人無法親自辦理交代,因此可以經過核准後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誰代為辦理交代,所有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移交的效率和責任的歸屬。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因病無法親自辦理交接手續,並且經過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指定其他教師代為辦理交接,那麼即使是代為辦理交接的教師,所有責任仍由原教師承擔。這樣可以確保交接的流程順利進行,同時保證原教師在交接過程中的責任不會因為代辦人的參與而被替代或免除。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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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