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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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於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之用途與數量有疑問時,得函請教育或研究機關提出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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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十條),海關對於免稅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之用途與數量有疑問時,可以向教育或研究機關發函請求提供說明,並在必要時派遣人員前往該機關實地查核。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免稅進口物品的使用符合教育、研究等目的,並防止轉售或變更用途。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就是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本身,具體可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假設海關對某所學校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數量超過常規需求有所懷疑,海關可以向該學校發函請求提供相關說明,並可能派遣人員前往學校實地檢查確認使用情況。 然而,由於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11 條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所以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針對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11 條進行逐條釋義。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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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