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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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或研究機關所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非經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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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10條規定,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保僅供該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此外,如果有需要轉讓或變更用途的情況,則必須向原進口地的海關申請補稅。 根據此條規定,所有免稅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都必須用於該機構的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這意味著這些物品不能轉售給其他機構或改變其用途,除非經過原進口地的海關申請補稅。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免稅物品真正用於教育和研究目的,並防止濫用。 範例:如果一個大學進口了一批實驗室設備,根據這個規定,這些設備只能用於該大學內部的教育、研究和實驗活動,不能轉售給其他機構或改變用途。如果該大學決定將設備轉售給其他機構,就需要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 資料來源:《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4)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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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