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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1.15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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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教育或研究機關,範圍如下: 一、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 二、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營利外僑學校。 三、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四、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五、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六、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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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營利外僑學校者,以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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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教育研究用品之免稅品目如下: 一、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二、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三、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 四、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五、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 六、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2. 前項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之最後成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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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或研究機關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進口地海關申請。
  2. 依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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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或研究機關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者,得以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教育或研究機關名稱;用品進口後應直接交與原申請之教育或研究機關。
  2. 教育或研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並依前條規定申請免稅時,應檢附書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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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於核定免稅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逾期失其效力。但因故未能於核定免稅之有效期限內進口者,得於該免稅有效期限屆滿前逕向原核定免稅之海關申請延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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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申請免稅進口,其通關程序應依海關有關進口通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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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或研究機關應按年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格式如附件三),於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週內詳細記載。
  2. 前項專簿應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海關隨時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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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或研究機關所有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必須確供各該教育或研究機關本身在教育、研究、實驗、實習或國際比賽、訓練等目的使用;經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補稅不得轉讓或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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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於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之用途與數量有疑問時,得函請教育或研究機關提出說明,必要時得派員前往實地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1.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