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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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4條的規定,教育或研究機關可以申請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的免稅。申請的程序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中央三級、地方二級以上及國立之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可以直接向進口地的海關申請免稅。 2. 其他各級教育或研究機關需要分別報請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後,再向進口地的海關申請免稅。 根據前項規定,申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根據上述內容,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4條確立了教育或研究機關申請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免稅的程序和所需文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教育或研究機關在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時能夠享受稅務優惠。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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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