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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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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教育研究用品之免稅品目如下: 一、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二、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三、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 四、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五、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 六、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2. 2.前項教育研究用品以所使用之最後成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教育研究用品的免稅品目包括以下六項: 一、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舉例:教育機構進口的教學用書籍、教學影片和音訊器材等。 二、研究及實驗需用之儀器設備、材料、試藥及其相關之必需品。 舉例:科研機構進口的實驗室儀器、科學材料和試劑等。 三、實習及訓練需用之機具、器材。 舉例:學校或培訓機構進口的實習用具和訓練器材等。 四、收藏品及用於保存、整理或複製收藏品所必需之用具。 舉例:博物館進口的文物保存用具和複製設備等。 五、參加國際比賽之訓練及比賽用必需體育器材。 舉例:體育團隊進口的參賽用體育器材等。 六、醫學院附設教學醫院用於臨床醫學實習之醫療儀器設備。 舉例:醫學院進口的臨床醫療實習用儀器和設備等。 此外,這些教育研究用品必須是所使用的最後成品。 資料來源參考: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財政部關稅總局文件:台總政徵字第09206010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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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教育研究用品之免稅品目如下: 一、教育需用之圖書、視聽器材、標本模型、資訊及電腦媒體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