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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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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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1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認定原則。根據第一項,屬於行政體系的機關,其主管機關為其上級機關。根據第二項,非營利外僑學校的主管機關為核准設立該學校的機關。根據第三項,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為核准設立該財團法人的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根據第四項,體育團體的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非營利外僑學校在台灣設立,其主管機關將根據該學校的核准機關來確定。若一個財團法人獲得核准設立,那麼其主管機關可能是該財團法人的核准機關或法定的主管機關。如一個體育團體,其主管機關將是教育部。 資料來源: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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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