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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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教育或研究機關,範圍如下: 一、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 二、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非營利外僑學校。 三、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四、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五、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六、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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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所定的教育或研究機關的範圍包括以下六類: 1. 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以及根據私立學校法設立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學校和私立幼兒園。 2. 已立案並辦理招生的非營利外僑學校。 3. 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4.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的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5. 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的體育團體。 6. 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的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的相關資料,以下是一個與教育研究機關相關的免稅範例:假設某公立大學的研究實驗室需要進口一台價值50萬元的高精密儀器用於研究目的,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大學屬於教育或研究機關,可以免稅進口該儀器。 參考資料: -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 - 2015年10月1日財政部修正之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 輔仁大學法學院,2019,免稅進口貨物法令解釋彙編。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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