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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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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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1條明確指出,該辦法是依據關稅法第49條第3項的規定所訂定的。關稅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在免稅的情況下進口的貨物,關於免稅的範圍、標準以及申請等事項,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因此,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的訂定契約法定,符合相關法規的授權範圍。 資料來源: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最新版本:民國8年2月1日、民國55年2月1日修正的版本
-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關稅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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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