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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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時,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然而,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可以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理由函申請核准,或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採購的情況下,可以由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作為進口人。在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的教育或研究機關的名稱。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應直接交給原申請的教育或研究機關。 例如,如果一所大學需要進口教學用的實驗設備,但因內部資源不足,無法直接進口,則可以委託國內的供應商代為進口。這種情況下,進口報單上應註明該所大學的名稱,並且進口的實驗設備應該直接交給該所大學使用。同時,該所大學需要檢附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這樣海關可以確認產品的價值,並確保符合免稅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公文書名詞
-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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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