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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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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或研究機關敘明理由函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者,得以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為進口人,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教育或研究機關名稱;用品進口後應直接交與原申請之教育或研究機關。
  2. 2.教育或研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並依前條規定申請免稅時,應檢附書明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公文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時,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然而,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可以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理由函申請核准,或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採購的情況下,可以由國內代辦廠商或得標商作為進口人。在進口報單上應註明原申請的教育或研究機關的名稱。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應直接交給原申請的教育或研究機關。 例如,如果一所大學需要進口教學用的實驗設備,但因內部資源不足,無法直接進口,則可以委託國內的供應商代為進口。這種情況下,進口報單上應註明該所大學的名稱,並且進口的實驗設備應該直接交給該所大學使用。同時,該所大學需要檢附採購價格不含進口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海關審查。這樣海關可以確認產品的價值,並確保符合免稅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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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教育研究用品免稅進口,應以教育或研究機關為進口人。但因特殊原因需委託國內廠商代為進口,經教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