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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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應於核定免稅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逾期失其效力。但因故未能於核定免稅之有效期限內進口者,得於該免稅有效期限屆滿前逕向原核定免稅之海關申請延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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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6條規定,進口教育研究用品享有免稅優惠的有效期限為核定免稅之翌日起六個月。如果因故無法在有效期限內進口的情況下,可以在免稅有效期限屆滿之前向原核定免稅海關申請延期六個月。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給予進口人一定的彈性,以便優惠政策的順利實施。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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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