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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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第9條的規定,教育或研究機關應按年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並在免稅進口的教育研究用品放行之翌日起一週內詳細記載相關資訊。這些專簿應保存十年,供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海關隨時查核。 根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教育或研究機關是指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和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在內的機構。這些機構可以根據其設立性質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的必需品,並享受免稅待遇。 根據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可以進口用於教育、研究或實驗的必需品,享受免稅待遇。而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的制定即是為了落實和執行關稅法中有關學校和機構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的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於2013年9月11日公告的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9條強制規定了教育或研究機關應該設置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專簿並保存十年的義務,以供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海關查核。根據該法條的要求,一週內詳細記載免稅進口教育研究用品遵守了法律規定,並加強了對這些商品的追蹤和監管。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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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