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或科任教師之登記:一、國內師範專科學校畢者 (不含幼稚教育師資科) 。 二、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或大學教育學院 (系) 畢業者 (不含幼兒教育師資科) 。 三、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