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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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或科任教師之登記:一、國內師範專科學校畢者 (不含幼稚教育師資科) 。 二、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或大學教育學院 (系) 畢業者 (不含幼兒教育師資科) 。 三、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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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0條的規定,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可以申請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或科任教師的登記: 1. 國內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不包括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者)。 2. 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或大學教育學院(系)畢業者(不包括幼兒教育師資科畢業者)。 3. 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資格的定義和要求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二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以及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十條都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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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