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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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職業學校專業學科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為培養職業學校專業學科師資所設立之研究院、所、部或學系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四、持有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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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