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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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