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2條,目前任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如果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並希望轉任國民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則可以免除該辦法第8、9、11條所規定的曾修教育專業科目20學分以上的限制。 根據相關的例子,假設一位現職物理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物理學系畢業學歷,目前任教於高中,他希望轉任國民中學物理科教師。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2條,他可以免除曾修教育專業科目20學分以上的要求,直接申請國民中學物理科教師的登記。這樣,他的大學物理學系畢業學歷就足夠符合該職位的資格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