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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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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國民中學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在校選修輔系或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四、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非本科或非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五、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六、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七、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國民中學施行特殊教育班級所聘請特殊教育教師,依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辦理特殊學校教師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9條的規定,具有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申請登記為國民中學各學科的教師: 1. 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2. 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在校選修輔系或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3.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4.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非本科或非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5.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6.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曾修習與登記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及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7. 持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以上規定中,特殊教育班級所聘請的特殊教育教師,則需要根據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的規定辦理特殊學校教師登記。 參考資料: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告),第9條 2.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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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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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9 條規定:「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國民中學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