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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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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高級中學各該學科、職業學校各該普通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係、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四、持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8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申請成為高中各學科或職業學校普通學科教師的登記: 1. 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者。 2.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並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3.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係、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曾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4. 擁有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且該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 以下是與參考文獻相關的例子: 根據教育部的資料,國內的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本學系、相關學系或輔系畢業的人可以申請為高中各學科、職業學校各該學科教師的登記。例如,某人畢業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的數學學系,便符合這項資格,可以申請成為高中數學科的教師。 此外,根據該法的第三款,國內或國外的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只要修習了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也可以申請成為高中各學科、職業學校各該學科教師的登記。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某一所大學畢業後,在校期間修習了超過十學分的教育專業科目,他就符合這項資格並可以申請成為高中各學科的教師。 最後,根據該條例的第四款,如果某人已經獲得了高中教師的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並且該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同時修習了超過二十學分的專門科目,他也可以申請成為高中各學科的教師。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人已經通過了高中教師的檢定考試,並且在之後修習了超過二十學分的專門科目,他就具備了成為高中各學科的教師的資格。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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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8 條規定:「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為高級中學各該學科、職業學校各該普通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外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