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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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未依前條之規定申請登記或未經登記合格者,應予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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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7條,如果中小學教師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申請登記或未經登記合格,應當予以解聘或免職。 參考資料:2020年最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範例:例如,一位教師在到職後三個月內未按照規定向學校報請登記申請合格,或者雖然已到職但從未進行過登記程序,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學校可以解聘或免職這位教師。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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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