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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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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未依前條之規定申請登記或未經登記合格者,應予解聘或免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7條,如果中小學教師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申請登記或未經登記合格,應當予以解聘或免職。 參考資料:2020年最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範例:例如,一位教師在到職後三個月內未按照規定向學校報請登記申請合格,或者雖然已到職但從未進行過登記程序,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學校可以解聘或免職這位教師。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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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未依前條之規定申請登記或未經登記合格者,應予解聘或免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