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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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之登記應由學校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三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經由服務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 一、申請表。 二、現職聘書或派令。 三、學經歷證件。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 前項登記應依申請者實際擔任教學之學校類別及科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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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6條的規定,中小學教師在到職後三個月內應由學校通知教師檢具以下證件,然後由服務學校報請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定: 一、申請表。 二、現職聘書或派令。 三、學經歷證件。 四、每週任教科目及時數證明書。 根據申請者實際擔任教學的學校類別和科別的不同,登記程序會有所不同。例如,如果申請者是擬任教於家事職業學校的教師,則相關的科目和證明文件將符合家事職業學校專業科目教師的相關科系。此外,該法條還要求教師到職後三個月內提出登記申請,否則可能面臨解聘或免職的處分。這些要求旨在確保教師有合格的教學資格並且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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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