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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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