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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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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需要填寫報告表格,將辦理中小學教師登記和檢定的情況報告給教育部做備案。報告表格的格式則是由相關部門另行訂定。 參考案例:根據教育部所公布的教育資料庫系統,可以找到相關的報告表格範例和填寫要求。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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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5 條規定:「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