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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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之登記及檢定,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並得組織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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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4條,在中小學教師的登記及檢定程序中,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負責辦理,並可成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委員會。 參考資料: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79.04.04)第4條 舉例:根據該法規,如果某位教師想要在台灣登記及檢定為中小學教師,該教師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所屬省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然後由該機關進行評估和核准。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成立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委員會來協助處理登記和檢定事宜。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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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