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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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資格之登記及檢定,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辦理。凡未具本辦法規定登記資格或未經檢定合格者,不得充任中小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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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3條,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中小學教師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和檢定。只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資格並經檢定合格的人才能擔任中小學教師。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中小學教師的資格符合相關要求,以提高教育質量。 我無法提供與這項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因為原始文本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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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