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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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辦法第八、九、十一各條規定學歷資格,而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者,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得登記為試用教師。但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權責視地區性質、科目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以專案方式規定試用教師科目之範圍及其適用中等學校之種類。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各有關學校應依規定甄選合格教師後,如有餘額,方得公開甄選試用教師之進用。試用教師試用期限,最多為七年,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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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4條,具有本辦法第8、9、11各條規定學歷資格但未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的人,如應聘擔任中等學校教師時,可以登記為試用教師。然而,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根據地區性質、科目需求、師資供需等實際情況,以專案方式訂定試用教師科目的範圍以及適用於中等學校的種類。 這意味著具備指定的學歷資格但尚未修畢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的人,如果申請擔任中等學校的教師職位,可以先登記為試用教師。試用教師的試用期限最長為七年,如果在試用期滿後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將不獲得續聘。 參考資料: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已立法公布)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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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