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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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