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