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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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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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5條規定了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檢定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中小學教師的資格檢定是由各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申請人的相關證件,并進行考試來決定。各省市可以根據其教師需求情況制定辦法,明確應試資格和考試科目,并在考試前至少三個月公告登報。這意味著教師需要通過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審查和考試來獲得中小學教師資格。 參考資料:《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5條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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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