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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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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6條,中小學教師的檢定考試包括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演習。這表示教師在進行檢定考試時,會進行筆試以測試對教育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口試則用來評估教師的口語表達能力和教學觀點。試教和實作演習則是實際上與學生進行教學活動,以評估教師的教學技巧和能力。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教育部相關網站或教育行政機關的公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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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演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