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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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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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6條,中小學教師的檢定考試包括筆試、口試、試教及實作演習。這表示教師在進行檢定考試時,會進行筆試以測試對教育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口試則用來評估教師的口語表達能力和教學觀點。試教和實作演習則是實際上與學生進行教學活動,以評估教師的教學技巧和能力。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教育部相關網站或教育行政機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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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