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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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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中小學教師,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7條,中小學教師在經過登記或檢定合格後,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這表示經過登記或檢定合格的中小學教師將會被核發相應的合格證書。舉例來說,一位教師在完成相關程序並被確認合格後,將獲得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放的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證明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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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中小學教師,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