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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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中小學教師,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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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7條,中小學教師在經過登記或檢定合格後,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給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這表示經過登記或檢定合格的中小學教師將會被核發相應的合格證書。舉例來說,一位教師在完成相關程序並被確認合格後,將獲得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放的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證明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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