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得依規定申請另一科目教師之登記或檢定,但總計不得超過三科,並以同級同類之學校教師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8條,已經完成登記或檢定合格的教師可以依法規定申請另一個科目的教師登記或檢定,但是總計不得超過三個科目,並且只能限制在同等級、同類型的學校教師范圍內。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來源,我無法提供這條法條的具體的案例或者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