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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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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得依規定申請另一科目教師之登記或檢定,但總計不得超過三科,並以同級同類之學校教師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8條,已經完成登記或檢定合格的教師可以依法規定申請另一個科目的教師登記或檢定,但是總計不得超過三個科目,並且只能限制在同等級、同類型的學校教師范圍內。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來源,我無法提供這條法條的具體的案例或者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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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18 條規定:「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得依規定申請另一科目教師之登記或檢定,但總計不得超過三科,並以同級同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