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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得依規定申請另一科目教師之登記或檢定,但總計不得超過三科,並以同級同類之學校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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