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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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教師時,必須重行申請登記或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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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9條規定,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教師時,必須重行申請登記或檢定。這表示教師如果在連續十年以上的時間里没有从事教學工作,当再次担任教师时,必须重新申请登记或檢定。 參考資料: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9條 (79.04.04) 範例:例如,假設一位教師在2000年开始从事教學工作,但在2010年後停止从事教學工作,並在2021年再次被任命為教師,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19條的规定,他在2021年重新擔任教師之前,必須重新申請登記或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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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